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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怎么复习?要重点背些什么?

2025-06-26 08:47:45

风韵考试网将给你介绍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的解决方法,希望可以帮助你。以下关于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怎么复习?要重点背些什么?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。

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怎么复习?要重点背些什么?

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怎么复习?要重点背些什么?

一、卷四的复习应试误区

(一)案例分析题

1. 不少考生在复习中采用题海战术,认为题做多了,手熟了,自然能提高案例分析题的答题,知识点也应该不会有遗漏,但却忽略了答题方法和技巧的总结,结果“事倍功半”。

2. 搞不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交待的各个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,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,读完题目后,大脑即陷入一片混乱。

3. 看懂了题目,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问题,生怕一写就错;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,但一写就多,眉毛胡子一把抓,不得要领。

从而导致做题过慢,做不完所有的试题。

3. 分析题目的思路不清于下笔,结果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,于是赶紧涂掉重写,一阵子忙乱下来,卷面上箭头满天飞,卷面效果一塌糊涂,从而影响卷面分数。

4. 把过多的精力浪费在难题上,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,只好仓促间作出取舍,草草应答。

相关辅导资料:

如何在司考案例分析题上拿高分 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方法

(二)论述题

1. 由于没有合理地把握答题,前面的案例分析题占用时间过多,所以回答论述题时对题目缺乏仔细分析,下笔过于草率,头脑里没有完整思路,想到哪写到哪。其结果无非两种:一是答案太罗嗦,层次不清,阅卷人很难清楚地了解考生的主要观点,分数自然就不会太理想;另一种情况是开始写得过于简单,缺乏必要的展开论述,结果自己的主要观点都掏完了,字数却不够,于是在最后加上一些无关痛痒的论述和感慨,导致论述重点不够突出,影响分数。

2. 答题时状态非常好,“下笔如有神”,生怕时间不够,不能把自己所有的想法都写出来,于是忽略了字迹的工整,结果无限的智慧和思想只能埋没在“龙飞凤舞”的答卷中,是真金,却没能发光。

(三)司法文书写作

1. 在复习阶段,从各种渠道收集尽可能多的司法文书范本进行学习,生怕有所遗漏,结果哪种文书也没有掌握牢固,复习的投入产出比很低。

2. 考试时遇到自己没有复习到的司法文书,就完全放弃。>>1999-2003年法律文书试题

二、卷四复习的几点建议

(一)复习时间

由于卷四的题目综合性强,难度大,对具体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高,建议考生最好是在各部门法复习到相当阶段后,再针对卷四做一些专门练习,并借助相关的参考书领会答题技巧。尤其是司法文书,不宜复习太早,以免重复记忆,浪费时间和精力。

(二)复习方法(建议关注度:版主推荐版主推荐版主推荐版主推荐)

要提高综合性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分析能力和答题技巧,一定数量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。毕竟答题是一种实践活动,不能只靠纸上谈兵,只有在具体的练习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答题能力,深刻领会他人介绍的答题技巧。但应当注意的是,练习不在多,而在精。考生在作答每一个题目时应坚持独立思考,亲自动笔写出答案,然后再对照参考答案认真分析自己的答题情况。不明白的地方要仔细查阅并研究相关法条,以求下次遇到考查此知识点的题目时不再重蹈覆辙。另外,在复习中不仅要注意对知识点的掌握,还应注意培养良好的答题思路和技巧,使自己能够简明扼要地答出考查知识点。在此建议考生,在做完每一道题后,应从宏观上审视参考答案的答题思路,及时进行归纳总结。

这里要强调的是,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答案,而非仅仅在头脑中想一想便急于翻看参考答案。这样看起来似乎可以节约时间,做更多的练习,但事实上效果非常差。许多考生在考场上作答卷四时会陷入“知其然,却不知如何然”的窘境,就是平常不勤于动手所致。

对于司法文书题,笔者建议把基本的司法文书种类作为复习重点,无需花费太多时间在生僻的文书上。对于一种司法文书的复习,不仅要严格掌握其形式方面的要求,而且要注意其内容方面的特点。由于司法文书种类繁多,形式、内容方面又有许多共通之处,所以一定要注意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复习,及时总结类似文书之间的差异,从而实现对它们的精确掌握。

三、对卷四答题的几点建议 (建议关注度:版主推荐版主推荐版主推荐版主推荐版主推荐)

(一)做好案例分析题的一般步骤和方法

由于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“因法设题”,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,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,然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。因此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的指导思想就应当是“因题找法”。其基本步骤可以分为:

1. 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。当然,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,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。

2. 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。

3. 详细分析案情。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,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,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,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。

4. 浏览所有的问题,揣摩命题思路。

5. 根据“因题找法”的思路,迅速地在脑海中找到每个问题对应的法条。

6. 统筹考虑全部案情和问题,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。

相关辅导资料:

如何应对司考宪法部分主观性试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考试注意事项

(二)做好论述题的一般方法

论述题只有经过长期的法学思维训练和知识积累,才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,所以笔者也没有什么“灵丹妙药”,在此只是给大家提个醒,防止因为忽略了一些次要因素而失分。

首先,论述要注意层次性、逻辑性,详略得当,否则阅卷人很难清楚地了解你的答题思路;

其次,作答时尽量用法言法语,不要写得过于通俗化、口语化,这样容易使阅卷人认为该考生缺乏基本的法学素养;

再次,文字要工整,阅卷人在阅读了成千上万份试卷后容易精神疲惫,如果你字迹潦草的话,阅卷人是不会仔细辨认你所写内容的,相反如果字迹工整,就会赢得阅卷人心理上的认可;

最后,应注意文字书写,在保证工整的前提下提高文字书写,往年有很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过慢而无法答完试卷,令人扼腕。

(三)做好司法文书题的方法

司法文书题考试范围广泛,而考生的精力和复习时间有限,所以只能“抓大放小”,因此所考查的司法文书很有可能是考生平时接触不多的类型。在这种情况下,考生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,千万不要放弃,因为司法文书之间共通之处颇多,只要开动脑筋,比照自己复习过的类似的基本司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作答,还是可以得到一些分数的。毕竟,在卷四中,司法文书题的答题难度相对较小,轻易放弃还是很可惜的,司法考试的成败往往就在几分之差。

往期复习指导回顾:

如何选择司法考试培训班 关注历年真题 总结经验规律 考前两月 如何准备司考 更多>>

结束语: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。初任法官、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。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。在9月17、18日即将举行司法考试考试之际,也祝愿所有的考生们,认真复习,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,实现自己的成功理想!

对于辅导,您有什么想法不如到司法考试来说说吧!

(编辑:马力)

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(9)

点击查看:2015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及答案汇总

【案例】:

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。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,王某便在全村喊话:“西瓜打了农药(其实没有打药),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”,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。于是,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,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,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“瓜内有毒,请勿食用”的白旗。邻村李某路过瓜地,虽然看见了白旗,但以为是吓唬人的,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,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。回家后,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,然后出门干活。当天,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,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,以为是李某买的,就用来招待客人,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,1个重伤。

问题:

1.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

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,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。

2.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

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。

3.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

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,属于想象竞合犯。

4.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

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,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。

5.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

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。

【案例】:

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,勾结高某,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,请高某协助索要,并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。高某同意。某日,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,共同将赵扣押,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。次日,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,强迫赵某拿钱。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,以谈成一笔生意10万元现金为由,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。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。李某来到约定地点,见来人不认识,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。高某威胁李某说:“赵某已被我们扣押,不把钱给我,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”。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。高某回到宾馆房间,发现陈某不在,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。见此情形,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。事后查明,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,致赵某身亡。

问题:

1.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

答案: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,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,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。

2.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

答案:构成非法拘禁罪,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,而以为是索要债务。

3.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

答案:构成共同犯罪。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,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。

4.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

答案: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,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,索取债务的行为,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。

5.陈某对赵某的死亡,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

答案:不另定故意杀人罪,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。

6.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

答案:不负刑事责任,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。

7.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

答案: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,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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